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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帮助辽宁阜新市解决棚户区改造资金和回迁小区维修资金”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明确了有关支持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采取财政补助、加大信贷支持、扩大债券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引导企业和居民自筹,多渠道筹资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要求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政策,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资金,加快采煤沉陷区居民避险安置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接续替代产业平台建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破解棚户区改造筹资难题。近几年,中央财政通过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调整存量,加大增量,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各地开展棚户区改造工程。“十二五”期间,中央基建投资切块下达辽宁省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预算20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预算55亿元,由省级有关部门分解下达至市、县。

  建议中反映的阜新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规模大、历史欠账多,加之地方财政困难、回迁小区亟待维修等原因,在工程推进中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央基建投资结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加大对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安排采煤沉陷区居民避险安置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接续替代产业平台建设资金,并相应做好预算下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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