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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农田、清理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一、化解过剩产能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的重要内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我部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明确,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用3至5年时间退出煤炭产能5亿吨、减量重组5亿吨。同时,中央财政设立规模为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安置工作。

  今年以来,我部已完成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印发了财税配套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财税配套政策逐一进行梳理,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财建[2016]151号)。财税配套政策主要包括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政策、钢铁煤炭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钢铁煤炭企业重组破产等的财税会计支持政策、钢铁煤炭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和厂办大集体改革等支持政策、钢铁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政策、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等。

  二是在反复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研究起草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报经国务院审定后正式印发。《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规模、资金分配、资金申请与拨付、资金使用范围等内容。

  三是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的去产能目标任务、需安置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测算,拨付了2016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职工分流安置。

  四是为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虚报冒领,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要求各地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相应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细则,并向全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二、处理僵尸企业用地政策问题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已明确,钢铁、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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