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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取中央财政结构调整等专项资金加大对河北省
淘汰过剩产能工作支持”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一、关于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给予河北省倾斜支持,按照过剩产能压减量占全国压减任务比例进行分配问题

  2016年我部在反复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报经国务院审定后已正式印发。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奖补资金按化解产能任务量、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三个因素分配,梯级奖补资金和各省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情况挂钩。因此,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已充分考虑了产能情况,体现了对化解产能任务量大地区的倾斜支持。

  二、关于将企业资产损失纳入支持范围,支持民营企业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化解钢铁、煤炭产业过剩产能,应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建立市场化调节产能的长效机制,财政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人员安置,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不宜将企业资产损失纳入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此外,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由地方和中央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排,具体使用范围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因此,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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