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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补贴力度”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为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大气污染治理等工作,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做了以下重点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部署,“十二五”期间,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支持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在奖励资金的测算安排上,已体现了对欠发达地区和任务重地区的支持和倾斜。2014年、2015年河北省获得奖励资金为8.38亿元、11.34亿元,分别占全国的24%和38%,是奖励资金最多的省份。

  二、2016年,落实国务院要求,中央财政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及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奖补资金按化解产能任务量、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三项因素测算分配。

  三、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以来,中央财政设立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一直将京津冀作为支持的重点,2013-2015年每年安排京津冀资金分别为:40亿元、68亿元、71.3亿元,重点支持国务院确定的散煤替代、燃煤锅炉改造等重点治理任务。

  因此,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专项资金要与产能任务直接挂钩、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等建议和要求已在现行政策中得到体现,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推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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