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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政策层面更大力度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巩固执政基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中央财政一直非常重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2012年,中央财政在部分省份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围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在土地股份合作、物业经营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15年,中央财政专门印发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地方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有效利用为纽带,以土地股份合作、农业生产经营合作为主要经营形式,因地制宜地探索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多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发挥村级集体经济优越性,调动村集体成员积极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村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有关部门也不断加大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夯实发展集体经济物质基础,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创新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一、关于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税收减免专门条款方面

  近年来,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如,增值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林产品种植业、养殖业、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税。印花税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减免村集体资产的房产税以及集体资产租赁收入营业税的建议。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税收优惠应主要针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而不宜是特定主体。如果专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税收优惠,很可能会造成从事相同经济活动的不同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因此,不宜专门对村集体资产减免房产税,以及租赁环节的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征收预留集体发展留用地方面

  土地是农业发展的重要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重要生活保障,征地时需要妥善解决好农民当前的生产、就业和发展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近年来,国土资源部积极指导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浙江、广东、海南等地积极开展试点探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目前,国土资源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征地制度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深入探索多元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在总结试点实践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三、关于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村集体发展方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中央财政正加大力度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可在已有转移支付资金渠道内,加大资金整合和投入力度,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根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也要加大支持力度,市县也应给予必要支持。同时,鼓励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及资金项目向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县(市)、试点村倾斜。对村集体领办合作项目组织、发展农业产业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统筹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等扶持农业生产类资金,支持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村公共服务投入,探索通过政府优先购买村集体提供的相关服务,不断提高村级公共服务质量和能力。落实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加强土地政策扶持,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政策综合支持效力和村级集体经济体制机创新,从政策层面更大力度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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