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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以一事一议村级组织建设为主”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一、关于出台政策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一事一议村级组织为主,让村干部更好造福一方百姓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农村建设欠账较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村级公益事业,过去政府没有资金渠道,老百姓没钱,也没有积极性去干。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主要依靠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由于一事一议工作开展不平衡,难以满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需求,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问题日益突出。为此,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对村民进行村内水渠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和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实施财政奖补,到2011年已在全国全面推开。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尊重农民意愿、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民办公助为手段,以农民需求为导向,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结合,更好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村内公益项目坚持实行民议、民建、民管,尊重农民自主决策权;项目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示,尊重农民的知情权;项目实施实行民主管理,尊重农民的参与权;项目管护实行民主协商,尊重农民的监督权。通过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大家的事情大家定,定了的事大家干”,同时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

  据统计,2008-2015年,各级财政累计投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3400多亿元,其中中央财政1173.91亿元,带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总投入近7000亿元,建成210多万个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政策引导效果显著、项目建设效益提升、受益村民反映良好。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把资源配置的决策与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切身利益有机结合起来,能够进一步提高村级公益事业的供给效率,也为基层干部服务农民找到了工作抓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决策平台、一项得力的制度创新,赢得了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衷心拥护,是一项被实践证明的好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农村民生、增强农村活力为政策取向,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做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同时加强经验总结,借鉴吸收其他建管模式,完善机制设计,逐步把相关经验、机制、做法推广到其他涉农涉村项目中,更好发挥一事一议村民民主决策制度的优越性,也为村干部服务村民提供更有力的工作抓手,让村级组织在为民兴业办事中更好地发挥组织领导作用。

  (二)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

  村级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农村工作的基础,在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与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相交织,构成了我国农村治理的基本框架。

  村级组织在改善乡村治理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村里的公益事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改善、村里的大事小情和扶贫助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中,凡是集体经济实力强的地方,往往能够凝聚人心,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也强,农村社会管理也会更加有序。村级集体经济越是发展壮大,村级组织的自我保障能力就会越强,村级组织在农村基础建设方面的主动性也就越强。

  中央财政非常重视在新形势下探索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机制。2012年,中央财政在部分省份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围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在土地股份合作、物业经营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15年,中央财政专门印发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地方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有效利用为纽带,以土地股份合作、农业生产经营合作为主要经营形式,因地制宜地探索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多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发挥村级集体经济优越性,调动村集体成员积极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村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高度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健全投资管理体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发挥村级组织在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作用。

  1.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同时,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还规定:“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2.关于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地方不断完善“一事一议”政策,支持村级组织发动农民群众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强化基层政府和农村村级组织在水利规划、组织发动、筹资投劳、用地协调、施工监管和运行管护等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把鼓励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承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作为全国100个县开展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刚刚发布的《农田水利条例》中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大力倡导领导干部分片包干、驻村入户、带头劳动的做法,积极推广江苏、湖北等地合理保留一定农民投劳数量的经验,广泛发动和引导农民兴办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立奖补机制,通过“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社会公示、群众参与”,“自主申报、竞争立项”,“民主议事、一事一议”和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杯赛”等方式,激发各方面特别是广大农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下一步,中央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快创新水利建设组织发动、资金投入、建设管理模式、运行管护等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为农村村级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兴修水利,加快补齐补强农村水利设施短板创造良好条件。

  3.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农民群众既是农村公路发展的直接受益者,也是推动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公开制度,并着力构建自上而下的宣传动员机制,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群众监督机制,社会共同参与的合理共建机制,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作用,真正成为农村公路发展的参与者。下一步,中央有关部门将继续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村委会和农民群众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一事一议”在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中的作用。

  4.关于农村环保设施建设。2014年,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要求建立村庄公用设施管护的长效机制、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推行村内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实施机制,尽快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地方政府、村集体、村民在农村污水治理、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责任与义务。另外,对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关于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村委会组织动员村民,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做好村庄保洁。

  5.关于农村土地整治。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过程中,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抓两头,放中间”的思路,简化土地整治项目审批管理流程,重点把好项目立项和验收关,鼓励农民自主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自主开展工程建设和质量控制,“用国家的钱整自己的地”,充分调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在运作机制上,积极探索和推动实施“小块并大块”、“以奖促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土地整治模式,通过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等方式,让有意向开展耕地整治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全程参与到土地整治中,激发了群众的活力,也大幅度节约了土地整治成本,缩短了土地整治建设周期。下一步,中央有关部门将不断健全“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金”的工作机制,倾听农民群众的关切和诉求,与群众共同商议土地整治方案,鼓励农民群众直接依据规划自主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积极调动农村集体和农户参与土地整治的积极性,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活条件,切实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实惠。

  二、关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叫停招投标的建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都必须遵循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工作。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工程招投标模式在规范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廉政减少腐败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来确定。

  三、关于继续保证“一事一议”制度的建议

  当前,对于由政府直接投资的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些地方确实存在调动村民委员会积极性不够,农民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不够的情况,导致所建项目不能充分反映农民意愿,甚至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动在政府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农涉村项目中,建立健全一事一议制度,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优势和村级组织在涉村项目规划、建设、实施、验收等环节的重要作用,提高项目建设成效,更好发挥项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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