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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防止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一、关于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问题

  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就医方面的问题,我国分别于2003年、2005年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缴纳参保(合)费用,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2015年,又全面开展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帮助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解决经医保补偿后仍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为支持地方做好医疗救助工作,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201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60亿元,比上年增长9.6%。在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中央财政重点对工作成效好、救助任务重和财力困难地区给予倾斜。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民政部等部门继续完善中央补助政策,健全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机制,指导和督促地方进一步落实资金投入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二、关于强化制度衔接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要求,我们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努力完善政策措施,研究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同时,借助大病保险委托商业机构承担经办管理的优势,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监管等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探索实现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

  三、关于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的问题

  国办发〔2015〕30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拓宽筹资渠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加大对地方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开展慈善救助,作为政府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目前,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均开展了针对部分病种的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此外,还通过政策规定、积极财税政策等间接调动和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为更好地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捐赠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还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税前扣除的条件,税前扣除资格的申报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因此,企业或个人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包括医疗救助在内的慈善事业捐赠可以按税收政策的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机制,积极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进一步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渠道,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

  四、关于统筹整合社会救助资金的问题

  为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相关要求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从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三个使用方向的补助资金进行了整合,统一资金分配方式,并由地方在补助资金总额度内调剂使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研究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衔接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统筹社会救助资金渠道,规范资金管理使用,提升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与资金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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