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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政府补贴”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9日

  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文件,针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其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

  (一)取消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应坚决取消;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而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明确执行期限,并在后期实行退坡政策,到期取消。

  (二)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加强竞争性领域专项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类似或更好政策效果的,应尽量采用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应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

  (三)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也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防止出现补助机制模糊、难以落实或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

  二、加强财政监督

  积极建立健全财政政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公众和舆论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强化财政监督,促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逐步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一是将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职能嵌入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申请环节,包括教育、就业、社保类资金、廉租房补助资金等惠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项目。二是组织开展中央转移支付和部门专项支出集中检查,包括中央公共投资预算执行检查、民生资金检查等。三是专员办就地开展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跟踪监控,包括定期对账、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制度、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四是接受人大和审计监督,对于人大和审计提出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五是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推进预算公开

  预算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推进预算公开,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预算公开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都对预算公开作了明确规定。

  2011年,财政部专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将专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住房和“三农”等惠民政策方面的财政资金予以公开。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了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普遍推进了以民生支出为重点的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

  国发〔2014〕7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在全国人大批准后20日内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做出说明。主动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2015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在2014年已公开到具体项目的基础上,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进一步按地区公开。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增强财政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地方监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与成效;强化预算绩效监督检查,发挥预算监督的制衡和过程控制作用;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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