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8日
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我国开始建立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多年来,中央财政不断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在广泛征求理论界与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逐步形成以“因素法”为基础的测算体系,使之更加适应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需要。如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时,测算数据全部来源于权威部门的统计资料和财政决算,根据工业增加值、企业利润等指标测算各地的标准财政收入,选取总人口、可居住面积、人口密度、温度、海拔等因素测算各地的标准财政支出,对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地区进行补助,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系数越高。
您提出的中央在测算标准收入时,应该剔除因税收减免政策造成的地方减收部分和民族转移支付的问题,其他民族地区也反映过。考虑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属于财力性补助,地方可以统筹安排支出,如果予以剔除,在转移支付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减少了其他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额,有失公平。
您提出的增加高温、边境、地貌、降雨量、地方病等因素体现支出成本差异的建议。今后我们将通过深入调查研究、采集相关数据、进行科学的定量分析后,在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时予以认真考虑。
您提出的对人均转移支付较少地区取消增幅控制的问题。近年来,财政部不断改进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财力较为薄弱的中西部地区倾斜。2014年中央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均衡性转移支付436.21亿元,较2013年增长13.19%,高于民族地区平均增幅近3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增幅近4个百分点。若对部分省份取消增幅控制,会造成省际间的不公平,弱化均衡性转移支付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不断改进转移支付测算办法,提高财力薄弱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财力较为薄弱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大力推进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工作,规范转移支付配套政策,研究建立转移支付绩效评价体系,不断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此外,中央财政将继续督促省级政府切实担负起调节省以下财力差距的职责,形成合理的财力分布格局,为基层政府行使职能提供基本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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