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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体系及规范残保金使用”建议
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规范
及运行机制”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8日

  残疾人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劣势,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实施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开始实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并在《残疾人保障法》中予以规定。1995年,财政部发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差额人数和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和规范保障金管理,逐步将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改由税务机关征收,加大征缴力度,规范征收行为。同时,规范保障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明确,从2015年起,保障金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加大保障金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支出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保障金收支情况纳入了政府预决算公开范围。

  保障金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全社会尊重和保护残疾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保障金相关政策已不适应情况发展变化的需要。主要是:保障金使用范围偏窄,仅限于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能用于残疾人基本生活、护理、职业教育、职业康复等方面亟需的支出,不少地方保障金存在收支结余;保障金使用不尽规范,成为一些地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的主要来源;各地没有建立保障金定期公示制度,其征收使用情况仍不够透明公开,引起社会公众质疑。

  针对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需修订完善保障金政策,进一步规范保障金管理。我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正抓紧制定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拟修改完善的政策包括:一是扩大使用范围。由原来仅限于与就业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支出,扩大到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以及对生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支出。同时,保障金支持的就业形式扩大到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和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等。二是加强征管和监督。保障金一般按月征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用人单位按时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并保证申报信息真实、完整。征收机关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稽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追缴保障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建立公示制度。各地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各地残联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保障金征收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各地残联和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方面的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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