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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顶层设计,从源头上整合资源,
解决支农资金碎片化问题”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8日

  一、关于推动涉农资金整合统筹

  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一直以来都是涉农资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近年来,中央财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一是从预算编制环节开展整合。在逐步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的基础上,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压缩、归并。二是着力打造资金整合平台。中央财政在编制相关规划、安排投资计划时体现整合原则,并积极整合统筹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节水增粮行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菜篮子”生产等,为地方开展整合提供平台。三是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推进整合。中央财政通过重大专项资金,引导省级加大整合力度,并专门安排资金对县级支农资金整合给予奖励,鼓励地方对相关涉农资金进行统筹。国家发展改革委也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积极推进县级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四是推动项目审批权限下放。中央财政逐步将涉农资金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资金切块下达,由省级财政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地方在项目决策和涉农资金管理方面的作用。五是积极探索资金整合新路径。2013年,中央财政启动了黑龙江省“两大平原”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将安排黑龙江省的77项资金,按性质划归为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社会发展和扶贫开发3大类,按原渠道切块分配下达到省,由黑龙江省在3大类资金内部,根据任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新机制。

  经过几年的实践,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提高了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了集中财力办大事,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也深受基层的欢迎。但在现行体制下,特别是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有待完善、涉农部门间职能调整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深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统筹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今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明确提出要推进涉农资金优化整合,逐步将涉农资金整合为六大类,突出创新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以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要求,在研究建立健全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入推进各个层面的涉农资金整合统筹,着力创新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关于您提出的在深改组统一部署下,按支农资金各大类成立中央各部门参与的资金协调小组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工作中认真研究考虑。

  二、关于优化涉农资金投入方向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对加大农业农村投入做出了明确部署,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优先保证农业农村投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持续加大了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并着力优化结构、盘活存量、提质增效、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应该说,近年来中央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之大、规模之高、增长之快,都是前所未有的。今年,在财政收支形势较为紧张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优先保障领域,年初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农林水支出达到了8547.91亿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了719.9亿元,增长了9.2%。此外,“十二五”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已连续4年超过50%。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中央财政着力优化支农支出结构,对增加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给予了重点支持,其中包括了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农村公共卫生、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等内容。

  一是关于加大农村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中央财政从2003年起设立公共卫生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各地加强公共卫生工作,且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2011-2014年,中央财政共补助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资金1572亿元,支持各地面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医药发展、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前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各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已基本建成并保持正常运转,疾病预防控制成效显著,降低了各类重大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对群众的健康威胁,从源头上减轻了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是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农保标准。2012年底,新农保与城居保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于2014年实现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切实保障了农村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权益,对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统筹考虑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三是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农合标准。近年来,新农合标准不断提高,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从2003年的每人每年补助2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个人缴费从2003年的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15年的120元。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较好保障了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提高了健康水平。同时,在筹资总额快速增长、政府投入比重持续提高的同时,个人缴费标准所占比重下降,导致新农合保险性质越来越淡化,福利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基金运行的长期可持续性面临较大挑战。下一步,我们将在提高新农合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政府与个人筹资比例,避免制度福利化倾向,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新农合筹资机制。

  四是关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2010年,国家启动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到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补助资金656.6亿元,支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取得明显成效。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决定自2014年起,聚焦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中央通过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调整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继续实施初中改造工程等措施,加大项目统筹与经费投入力度,通过3-5年的努力,支持地方全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统筹安排资金,落实好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的支持力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五是关于扩大学生免费午餐计划。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启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扶贫开发的有关精神,目前营养改善计划的国家试点限定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4元,每年200天的标准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在此基础上,鼓励各地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营养改善地方试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此外,为改善就餐条件,2011-2013年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适当倾斜。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有关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六是关于加大对农业农村保险的扶持力度。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农业保险,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目前,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5个,如,水稻、玉米、小麦、育肥猪等,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各地均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开展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并结合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补贴政策,如种植业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上述政策,有力促进了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为服务“三农”发挥了积极作用。2014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44.52亿元,同比增长13.90%,带动农业保险实现保费约325.78亿元,提供风险保障约1.63万亿元。

  三、关于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做出了明确部署,要求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近年来,中央财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着力实现预算编制科学完整、预算执行规范有效、预算监督公开透明。一是关于预算管理口径问题。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逐步取消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并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已经基本实现了全口径预算管理。二是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问题。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的主体、用途、规模、方式和风险控制等进行了限定,并明确要求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此外,今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也对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规定有利于建立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三是关于预算公开问题。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在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新《预算法》对预决算公开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实现预决算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新《预算法》等有关精神,认真总结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效和经验,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促进构建完整、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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