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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8日

  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基础和重要支撑。当前,实体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财政扶持、降低准入门槛、税收优惠、金融服务等政策措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一、关于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实体经济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多种渠道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一是安排工业转型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基础技术等能力提升,夯实工业发展基础。二是安排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支持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三是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加快转型升级。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116亿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启动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城市为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空间、改进公共服务、提供融资支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将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转向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下调缴费比例、允许一定期限内缓交的建议

  社会保险缴费率是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社会各界对此非常关注。我国社会保险费率整体水平确实较高,近年来要求研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的呼声较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目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已经将失业保险的缴费率从3%降到2%。国务院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确保基金当期发放和长期财务可持续性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国家、企业、个人负担能力与社会保障水平,积极研究社会保险费率调整问题。

  三、关于鼓励实体经济企业进入新行业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挥引导作用,综合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及关键环节,促进多点突破。以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方式支持新兴产业领域初创期、早中期企业创新创业;围绕国务院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程支持了新型平板显示、云计算、智能制造、卫星导航、宽带乡村等12项工作,引导实体经济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过多方努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已呈现一定规模效益,专项资金支持的关键技术实现了产业化广泛应用,参股基金投资的500多家创新型企业成长迅速,产业活力明显提升。“十三五”时期我们将进一步聚焦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民间投入,突出企业主体地位,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和产业链协同发展。

  四、关于加大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扶持的建议

  为加大技术开发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您提出的建议在现行税法中已有体现,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督促金融机构改善服务、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建议

  近年来,银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始终将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作为重点工作,持续通过差异化监管政策引领,强化正向激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截至2014年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20.0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85%;较年初增加3.08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1731亿元;同比增速17.47%,比各项贷款增速高4.22个百分点。连续6年实现了“两个不低于”目标。

  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常态下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银监会于2015年初印发了《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工作目标、信贷计划、机构建设、尽职免责、内部考核、金融创新、规范收费、风险防控、监管激励约束、优化服务环境等方面,对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更为具体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其中,《意见》第一条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即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第二条要求商业银行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截至2015年3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21.41万亿元,占比23.4%。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加711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速16.78%,比各项贷款增速高3.48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户数1129.07万户(含个体工商户),较上年同期增长10.8%;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90.18%,较上年同期增加4.08个百分点,实现了“三个不低于”目标。

  同时,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亿元,通过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代偿补偿、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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