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2015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2015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关于“尽快实施稀土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8日

  针对资源税存在的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等问题,2010年以来,国家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为保护稀缺、不可再生资源,完善稀土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稀土资源合理开采利用,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两次调整稀土资源税政策。

  一是自2011年4月1日起,大幅提高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将轻稀土、中重稀土税额标准从0.4—2元/吨分别提高到60元/吨和30元/吨,并规定开采与铁矿石伴生、共生的稀土,除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外还征收稀土资源税。

  二是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将计征方式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征收;结合资源禀赋等因素,合理确定税负水平: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根据稀土资源特点,将精矿作为征税对象;将稀土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稀土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相关收费基金。

  因此,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实施稀土资源税 “从价计征”改革的建议在现行工作中已经得到体现。今后,我们将结合你们所提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稀土资源税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