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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鼓励劳务输出大省建立劳动密集型产业园”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8日

  劳动密集型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在繁荣城乡经济、吸纳扩大就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14号)明确规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一、关于加大园区公共基础设施支持力度 

  目前,中央财政没有专门针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但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掌握和分配的中央基建投资对部分公共基础设施有安排。劳动密集型产业园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考虑,我们将积极予以配合。 

  二、关于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吸引劳动密集型企业落户园区 

  从1999年起,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门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2010年,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聚集区内的中小企业,引导地方积极发展具有地域和资源优势的特色产业。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中央资金支持。

  三、关于给予贷款扶持,缓解落户企业的资金压力 

  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包括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并将推进小微企业贷款作为金融工作的重点之一,先后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倾斜。为增强信贷倾斜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金融支持范围,实行“有保有压”,实现融资的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的平衡。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同时,中央财政也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健康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2008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人员比例超过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鼓励各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相关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上述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2012年全国新发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211亿元,是2008年的近6倍。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园落户的小企业,可充分利用上述扶持政策,缓解资金压力。

  四、关于给予税收优惠,减轻落户企业经营负担 

  目前,我国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自2011年11月1日起,大幅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三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将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将金融企业按规定比例计提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均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2008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收费基金的清理力度,已先后取消、停征和减免49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7项政府性基金,涉及工商、劳动就业、工程建设、外贸出口等领域,涉及金额每年约2105亿元。同时,各省(区、市)对本地区出台的收费项目也进行了清理,共计取消和停征1700多项收费,涉及金额每年约560亿元。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收费基金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包括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提供更加公平配套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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