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太阳能热利用产业政策”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太阳能热利用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缓解我国能源供需矛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为解决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成本较高、风险较大、相关技术不成熟等问题,财政部已出台了多项财税政策予以支持。
一、设立专项资金
按《可再生能源法》要求,财政部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等制度办法,对太阳能在建筑中的一体化应用给予重点支持。截至2007年,中央财政共拨付资金7.5亿元,补助开展212个示范项目,示范面积2500万平方米。示范工程成效显著,有效带动了地方工作,增强了市场认知度,激活了市场供需,2007年全国太阳能建筑光热应用面积达到7亿平方米。
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财政部已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不再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太阳能热利用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又如,太阳能热利用等项目属于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太阳能空调与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等项目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企业投资于上述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进口税收减免待遇。再如,将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热水器零件等太阳能热利用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即全额退税等等。
三、加大科学研究投入
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对包括太阳能热利用产业在内的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研究工作的支持,有比较明确的经费支持渠道。目前主要通过设立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实行课题制管理,按照“自由申请、专家评审、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科研项目并予以支持。太阳能热利用产业研发工作可以通过上述科技计划和基金等获得支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已将“能源”和“环境”列为重点领域,明确提出推动能源结构多元化、推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取得突破并实现规模化应用。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划与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太阳能热利用技术研发与攻关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国际合作
近年来,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利用国际赠款资源,我们开展了大量相关工作。如通过与全球环境基金(GEF)合作,在包括太阳能利用在内的可再生能源领域开展了若干项目合作,对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对你们所提将太阳能热利用产品纳入“家电下乡”补贴产品范围的建议,我们将会同商务部结合农民购买意愿、农村家电消费环境等因素统筹研究。
下一步,在继续落实好现有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我们将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和自主创新战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财税政策,推动太阳能热利用产业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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