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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007年财政部印发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明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八条渠道。其中,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低于10%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7年开始,各级财政加大了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投入。据统计,从1998年到2007年底,全国累计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65亿元。其中,2007年当年投入资金94亿元,为1998年至2006年总和的1.3倍。2007年,有24个地区安排了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56亿元;2008年,有33个地区安排了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98亿元,比上年增加42亿元,增长75%。同时,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前,中央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的补助资金分为两部分:一是财政部下达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支出;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2008年仅中央财政下达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就达61亿元,如果再加上国家发展改革委预算安排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补助资金20亿元,补助资金总额至少达到81亿元,将比上年实际下达资金增加43亿元,增长113%

  从近两年中央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来看,用于补助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放租赁补贴是足够的,甚至还有部分结余资金。基于这种情况,考虑到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当前一些地区廉租住房房源不足的问题,为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购建廉租住房,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尽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08]40号)中明确规定,从2008年开始,中央下达中西部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有结余的,中西部地区可以将其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刚刚起步,而发达国家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因此,将我国相关数据与其他国家相比也缺乏可比性。此外,我国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对于廉租房建设经营环节还采取了免收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等“暗补”政策,如果考虑这些因素,实际投入比例会更高一些。

  今后,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加,应当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将根据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切实解决好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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