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3日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
一、关于继续加大对西部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的问题
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财力比较薄弱。为增强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长期以来,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倾斜和照顾。
一是针对民族地区实施转移支付。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具体办法是:中央财政对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每年上划中央增值税增量的40%直接返还给收入来源地,增量的另外40%连同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公平、规范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在民族地区间进行分配。自2006年起中央财政扩大了享受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范围,将非民族省区、非民族自治州管辖的53个民族自治县纳入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范围。2000—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由25.5亿元增加到172.7亿元,年均增长31.4%,七年合计717.4亿元。二是中央对地方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办法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民族省区转移支付系数在同档次非民族省区转移支付系数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三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我国一般性转移支付(原称之为过渡期转移支付)自1995年开始实施以来,通过提高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增加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数额。2007年中央财政对8个民族省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达到639亿元,比上年增长64.8%。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为56.1亿元,比上年增长75.7%。四是分配专项资金时照顾民族地区。1980年起,中央为支援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设立了“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等补助资金。2001年上述各项补助与中央安排的其他资金统一归并为财政扶贫资金,其中明确规定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中央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民族地区财政压力,有力促进了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不断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的问题
根据中国国情,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验,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2002年又实行了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明确规定中央因改革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建立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的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近期重点是帮助财政困难地区缓解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转移支付对象主要是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坚持公平、规范、透明、合理的原则,主要参照按客观因素计算的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确定。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各地区财政支出的需求、财政收入能力及财政困难程度测算,体现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照顾,财政越困难的地区所得转移支付补助越多。2007年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已经达到2504亿元,是1995年的119倍多,年均增长44.5%。其中94%用于财政较为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对遏制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后,中央财政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政策目标,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等特殊因素,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并督促省市级政府切实担负起调节省以下财力差距的职责,形成合理的财力分布格局,为民族地区行使职能提供基本财力保障,提高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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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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