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民营医院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根据新修订的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规定所称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 61号),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的规定。你们提出的对民营医院免征营业税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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