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三轮车和低速货车纳入汽车下乡范围”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拉动消费、带动生产。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汽车下乡。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换购总质量不超过6吨的轻型载货车和微型载货车,直接购买总质量不超过6吨的轻型载货车和微型载货车,以及新购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汽车下乡工作开展以来,对汽车市场拉动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符合下乡要求的汽车车型销量同比大幅增长,农民受惠于汽车下乡政策,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有速度较低、价格便宜等优势,在一段时期内对提高农业技术水平、促进我国农村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先天条件的限制,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不论是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还是生产企业的产品研发技术、生产水平方面都与汽车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也不能满足国家实现节能减排的各项目标要求。从市场发展看,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市场已呈现萎缩态势,上世纪80年代年产销量最高时曾达到320万辆,近年来一直维持在200万辆左右,预计未来市场空间还将进一步缩小。
汽车下乡政策不仅是为了拉动农村消费市场,同时也是为了改善农村运输工具落后的现状,促进农村用车升级换代,切实改善农民生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鉴此,我们认为,不宜从政策上鼓励和引导农民消费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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