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国家基础与公益类科研机构事业费”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按照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为配合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对科技拨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其核心是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打破了原来的切块分配与平均主义,极大地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时至今日,我国的科技事业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科技经费拨款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需要,突出表现为科技经费中对科研单位的稳定支持不足、竞争性的科研项目经费比例过大。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尤其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召开以后,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要求,财政部、科技部报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中央财政切实调整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加大对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稳定支持力度,先后设立了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经费、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同时安排了中央级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补助经费,并较大幅度提高了科研单位的公用经费水平。
应当说,通过近几年的调整,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结构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优化和完善、稳定支持经费大幅度增加、竞争性项目(课题)经费比例明显下降,科研院所创新环境明显改善、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得到了广大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认可。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稳定支持的力度。同时,财政部还将会同科技部等部门和单位,加大现有竞争性科技计划(基金)对优秀的科技研发基地和团队的稳定支持力度。感谢您对财政和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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