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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返还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5日

   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以及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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