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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5日

   为筹集城镇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分别于1985年和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以来,征收范围仅限于内资企业和我国公民,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一直未征收。为公平税费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扩大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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