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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调整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0日

2014年1月10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推进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设,以保障职工工资、维持正常运转和落实国家统一民生政策等基本支出为目标,引导各地对县级政府实施“托底”保障。至2012年底,基本实现了 “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政策目标,县级政府财力水平明显提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显著增强,取得阶段性成效。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保障成果,强化基层政府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对今后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一是明确责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根据《预算法》和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省以下财政体制主要由省级政府确定,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为省级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二是健全机制,注重改革的系统性。通过提高保障标准、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构建县级财政良性运行的制度保障,优化财力分布格局。

  三是强化管理,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引导县级政府改进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责任,切实履行基层政府职能;依法实施收入征管,清理财税优惠政策,提高财政收入质量,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四是注重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体系,重点考核县级财力保障水平、县级财力均衡度和县级财政管理水平,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地区予以批评和处罚。

  五是推进改革,努力实现县级政府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中央财政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合理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理顺收入划分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为根本解决县级财政困难问题创造条件。

  六是保障民生,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动态调整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增强困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重大民生政策,把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的关心落到实处。

  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由解决财力缺口问题,转向解决财力均衡问题,实现了质的提升;标志着财税体制改革以基层、民生为着力点,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必将有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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