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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4日
财税[2007]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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