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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4日
财税[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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