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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4日

财税[200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所得税、人均受托资产和人均管理费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513.70万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税前利润和应缴所得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受托资产和管理费收入)的原则进行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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