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报道>政策发布>2007年政策发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
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4日

财税[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