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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0日

财综函[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统筹协调发展,有利于形成彩票公益金与彩票市场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起,对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彩票公益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50:50的比例分配。
    二、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在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公益金、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之间,按60%、30%、5%和5%的比例分配。
    三、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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