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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4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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