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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
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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