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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4日

财税[2004]146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资源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
    请你厅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地方减收问题
    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三、关于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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