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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4日
财税[2004]17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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