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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4日

财税[2004]17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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