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三严格”规范城市易地绿化补偿机制
近日,我厅联合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严格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补偿机制,尤其在城市易地绿化补偿收入方面明确了“三严格”。
一、严格管控临时占绿和砍伐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砍伐城市中的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限期恢复原状;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同时,通过双随机等模式,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指导。
二、严格执行绿化补偿政策。严格执行城市易地绿化补偿收入政策,适用范围仅限于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情形。经批准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确需砍伐树木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补偿或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绿地所有权人或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
三、严格制定补偿标准。按照尽量促使不破坏生态或者减少破坏程度,以及对损害进行等值生态补偿等原则,制定省级统一指导标准。在指导标准基础上,授权各地根据所处地段绿地、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等的综合价值,结合实际创新探索,依法制定本地具体标准,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城市绿地的落地实施。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