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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财政:新《杭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根据“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新修订的《杭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于2020年10月1日施行已满一个月。

  一、资产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新增单位自行审批权限,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报废和无形资产核销,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扩大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和单项原值5万元以下国有资产的捐赠,以及经费补助形式相同的单位间进行资产调拨,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产处置程序进一步便捷。部门单位办理资产处置业务,均实现“资产云”线上申请、线上审核、线上审批、线上备案、线上反馈;部门单位办理资产处置审批业务时需提交的依据材料与对外公布的“跑改”事项一致;除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处置外,批复结果可由单位自行在“资产云”中打印批复结果。

  三、资产处理方式进一步优化。已报废实物资产处理,在原来财政统一集中收缴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单位自行处理方式,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选择报废资产收缴方式;自行处置必须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市政府确定的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拍卖,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资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压实。部分资产处置权限下放至单位,并将主管部门的处置权限放宽到20万元,充分发挥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建立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前置审批与后续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从而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运转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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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