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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

  为持续优化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省财政厅等五部门优化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对奖补对象、使用范围、分配方法、资金拨付程序等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2022年。

  一、优化资金分配对象。为提高设区市政府统抓能力,原省级奖补资金以全省10个设区市为单位进行分配,由设区市统筹用于支持全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并将资金分解拨付到辖区有关县区。考虑到原省级奖补资金部分设区市本级滞留较多,本次修订将资金分配对象调整为市、县(市、区),由省级直接分配到县区,确保资金尽快落实到位。

  二、扩大资金支持范围。根据新阶段发展目标,在原支持范围基础上,增加对新能源汽车创新平台建设、加氢站建设改造、充电桩智能有序充电改造、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统一平台、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以及研发设计、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培育的支持。同时对各支持领域作了全面细化,便于基层操作。

  三、调整资金分配因素。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及浙江省支持范围,适当调减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分配权重,增加新业态培育分配因素。修订后资金分配考量因素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新业态培育四个方面,权重分别为20%、30%、40%、10%。以后年度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政策变化等情况对分配因素及权重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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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