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财政:“三个确保”助推扶贫奔小康
今年以来,台州市财政按照“不落一村、不落一户、不落一人”要求,紧盯“三个清零”目标,通过财政托底,确保全面小康路上不落一人。
一、筑防线,确保“底有所托”。提高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对象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将无子女或有子女且子女无赡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低保、低边对象,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认定条件分别放宽到低于当地同期6倍、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福利企业工作的残疾人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义务教育阶段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将“营养餐”的资助标准提高至不低于省定标准的1.3倍。2018-2020年,台州市共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45亿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消薄)资金4.04亿元,全市共向上争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41亿元。
二、救急难,确保“应保尽保”。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低保、低边对象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在户籍限制上有所放开,非台州户籍人员与台州户籍人员因婚姻关系并在台州共同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低边认定条件的,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额时该人员纳入低保、低边家庭人口数。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全额享受低保金。鼓励各地创造条件解决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就读高中和大学的生活困难等。推广路桥等地“扶贫救助基金”做法,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尤其是扶贫重点乡镇设立扶贫救助基金,基金重点对相关困难家庭给予救助。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对扶贫重点乡镇救助基金给予奖补。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救助基金,按照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谋发展,确保“困有所帮”。市财政局主要领导赴村督查指导结对扶贫工作落实情况,帮助村委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挖掘山区资源优势,共同谋划下一步发展项目。出台《台州市财政局财政扶贫动态监控工作规程》等制度,在局门户网站上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栏,主动公开市级扶贫专项资金相关制度以及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报告、有整改、有反馈,力求通过这些举措,真正把扶贫资金用活用好、用出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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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