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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

  “十三五”时期,为推动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浙江省实施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政策(2020年底将到期),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持续优化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20〕73号),对奖补对象、使用范围、分配方法、资金拨付程序等作进一步完善。

  一、优化资金分配对象。“十三五”期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以设区市政府为责任单位,为提高设区市政府统抓能力,原省级奖补资金也以全省10个设区市为单位进行分配,由设区市统筹用于支持全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并将资金分解拨付到辖区有关县区。考虑到原省级奖补资金部分设区市本级滞留较多,本次修订后,将资金分配对象调整为市、县(市、区),省里直接分配到县区。

  二、细化扩大支持范围。根据“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重点,原省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与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新能源汽车重大产业项目等三方面。本次修订,一方面对各支持领域作了全面细化,便于基层操作;另一方面,根据新阶段发展目标,在原支持范围基础上,增加对新能源汽车创新平台建设、加氢站建设改造、充电桩智能有序充电改造、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统一平台、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以及研发设计、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培育的支持。

  三、调整资金分配因素。奖补资金继续按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的资金具体由市县在支持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灵活掌握。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及上述支持范围,适当调减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分配权重,增加新业态培育分配因素。修订后资金分配考量因素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新业态培育四个方面,权重分别为20%、30%、40%、10%。以后年度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政策变化等情况对分配因素及权重作适当调整。

  四、明确资金拨付期限。为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奖补资金的拨付使用期限作了明确,省财政厅在10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奖补资金,下达市县的奖补资金原则上需在每年6月底前拨付项目单位使用。

  本奖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2022年。执行期满后,将根据国家的政策、产业发展情况及奖补资金总体绩效情况,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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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