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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三门财政:“三实施”加强资金奖补助力美丽城镇建设

  一、实施固定补助政策。对列入一类的珠岙镇、亭旁镇、健跳镇、浦坝港镇等四个乡镇每年固定补助50万元,列入二类的沙柳街道、花桥镇、横渡镇、蛇蟠乡等四个乡镇每年固定补助20万元。并对各乡镇(街道)美丽城镇建设进行季度考评排名,每季度按照分类排名对乡镇街道进行奖罚,对季度考核一类乡镇前两名(考评优秀,即考评分须达到88分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末位扣除5万元;对二类(沙柳街道、花桥镇、横渡镇、蛇蟠乡)前两名(考评优秀,即考评分须达到88分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末位扣除5万元。补助根据季度考核结果,按年中和年底分两次拨付,末位扣除资金从固定补助结算中扣除。

  二、实施资金奖励政策。对列入省样板镇创建的乡镇(健跳镇、亭旁镇)分别补助1000万元,蛇蟠乡不予补助,由山海协作资金保障。列入基本美丽城镇创建的乡镇街道(沙柳街道、珠岙镇、花桥镇、横渡镇、浦坝港镇)分别补助300万元。按照全域美丽要求,对未纳入美丽城镇创建的海游街道、海润街道也分别补助300万元。对各乡镇(街道)工作推进有力,能起到示范作用,能彰显地域特色的,进行资金奖励。获得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样板称号的乡镇,省级奖补资金全额补助给乡镇;通过省美丽城镇一般镇达标验收的,奖励200万元。

  三、实施一事一议奖补。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项目推进情况、项目创新情况,提出申请,经县美丽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对于美丽城镇建设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可将一些有特色、有创新的项目纳入一事一议,实施美丽城镇建设项目一事一议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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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