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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放大招”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

  一是加大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力度。对为上市或挂牌进行股改的企业,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转让及外资转内资股权转让,按相关规定缴纳税收的地方贡献部门,给予100%奖励。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调整增加利润而产生税收的地方贡献部分,给予100%奖励、企业在股改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按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贡献部分,给予100%奖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是加大企业上市融资扶持力度。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的,通过辅导严守成功报会和首次公开发行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实现买“壳”上市且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天台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鼓励解禁的限售股在该县减持,上市公司在天台县注册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限售股股票解禁后减持,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其分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对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实施股权激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对地方贡献的70%予以奖励。

  三是鼓励企业到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于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创新板、台州小微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和年费全额奖励。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所市场之间实现转板的,补充奖励差额。

  四是支持企业充分运用各类债券融资。对于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场外市场私募债等各类期限一年(含一年)以上债券的非金融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担保的债券),成功发行后,分3年期(含)以下和以上二档,分别按融资额的0.1%和0.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债券融资(含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奖励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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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