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划定资金补助对象。明确资金支持对象是列入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开展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合法建(构)筑物拆除等建设的项目。阐明古建筑修复主要是对古民宅、古祠堂、古戏台等具有鲜明时代印记的古建筑墙体的加固、顶瓦修补、立面改造等内容。
二是明确资金补助标准。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给予不超过800万元资金支持,对一般村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时,为加快项目进度,尽早完成对历史文化村保护,在年度计划下达并完成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后,即可根据合同金额下拨50%项目资金。
三是实行资金竞争分配。江山市级绩效评估后,按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别拨付各历史文化村省补资金的40%、30%和20%。省级绩效评估后,获得优秀等次的全额拨付补助资金,获得良好和合格等次的,分别拨付至补助资金的90%和80%,结余的资金奖励获得省级绩效评估优秀村。对绩效评估不合格村,实行项目退出机制收回专项下达的该项目补助资金和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