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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推进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一是划定补偿范围。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中,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为补偿范围,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偿对象,明确发展种植林果业耕地、全年抛荒的耕地等6种耕地类型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是明确补偿标准。对种植粮、油、蔬菜等作物的永久基本农田,给予每年每亩60元补偿;对种植粮、油、蔬菜等作物的其他一般耕地,给予每年每亩30元补偿。

  三是建立调整机制。根据江山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行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与耕地保护责任履行、与补偿资金规范使用相挂钩,出现未按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及未能对当年占有土地整改到位等情况的,对全年补偿资金给予不同程度核减。

  四是狠抓资金监管。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资金使用方案必须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并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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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