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大社会救助力度保障困有所助。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予以救助。完善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保障政策,纳入救助“一卡通”,实行全额保障。
二是强化基本医疗康复保障病有所医。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大病医疗再保险支付范围,函括唐氏综合症、精神病等。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给予80%补助。
三是改善残障群体住房保障住有所居。继续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安排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减免相关费用。
四是健全福利补贴制度保障难有所援。实行补贴标准动态调整,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2016年财政投入近3千万元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康复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项目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