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财政“五个支持”助力特色小镇建设
海宁市2015年11月出台了《特色小镇建设财政扶持政策》,并结合已有政策措施,推动特色小镇建设。目前,全市已确定培育与建设14个特色小镇,其中省第一批创建小镇1个、嘉兴市级小镇4个(含省第二批培育小镇2个)。2016年上半年完成投资50.1亿元,其中省、市级小镇完成投资29.1亿元。
一是财力奖励支持。省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财政收入上交省财政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一半返还给试点镇财政或实施主体。对嘉兴及海宁市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内,新增财政收入全额奖励给镇财政或实施主体。
二是投资奖励支持。支持特色小镇扩大有效投入,鼓励小镇内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持培育特色小镇内龙头优势企业推进技术改造,增强创新能力,鼓励大企业倍增,提高财政贡献度。
三是建设用地支持。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强化土地要素保障。特色小镇规划空间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有关成本、税费后的净收益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试点镇或实施主体,专项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
四是人才引进支持。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在创业资金扶持、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家属安置、科研经费等方面,按照市引进人才政策优先执行,增强人才智力保障,着重鼓励特色小镇引进“国千”“省千”、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高端人才,加大创新平台培育。
五是资金引导支持。发挥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撬动作用,谋划建立皮革小镇子基金等。设立规划编制奖励,规划审核通过后给予编制合同价50%的经费补助。海宁市级特色小镇争创嘉兴市级的,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专项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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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