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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活化医保个人账户 率先实现家庭共济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绩效。

  一是明确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进一步厘清个人账户当年和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医疗费用;可用于支付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二是推动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使用。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医疗保障费用包括:支付近亲属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不足时,在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近亲属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三是探索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4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将4000元以上部分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指定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如不足支付的,参保人员可按相同价格待遇自行出资购买。

  上述政策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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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