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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落地 宁波试点

  

  宁波市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将有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经宁波市申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共同研究,近日省政府批复宁波市(含所属市县,下同)作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城市。

  购买商业保险能少缴个税

  根据方案,宁波市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月)。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年(200/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换言之,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纳税人,在扣除费用的基础上每月还可增扣200元。如某纳税人的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而在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200)×3%=39()

  优惠对象覆盖四类所得

  文件明确,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宁波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保险产品为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文件明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宁波市立即组织实施。

  社会医疗险“保基本”、商业健康保险“保补充”的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作用不可替代。近年来支持商业健康保险的政策密集出台,这也为健康保险的发展带来空前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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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