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税政策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
一是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申请额不超过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是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00元。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是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充分发挥省级政府产业基金杠杆作用,推动市县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五是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六是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补贴。
七是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100人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八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1500元。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九是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十是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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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