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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重危伤患者没钱也得救 浙江省设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基本保障,但仍有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为帮助这些患者得到急救保障,浙江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用好这些患者的“救命钱”,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颁布《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的设立、筹集、管理、使用等内容作出统一规范要求。

  托底保障,拒绝“等钱救命”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后,各类患者一旦需要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进行急救,避免了因为没有钱而延误治疗、甚至危及生命的情况发生。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了极少数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承担起兜底保障责任,是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因此,办法也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应急救治费缺口可申请基金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市、县(市、区)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有条件的市可统筹所辖区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医疗机构对患者应急救治后,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通过相关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其他支付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纳入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将每年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经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组织各地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进行审议,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

  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也将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救助对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

  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基金支付

  1.救助申报。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2.审核确认。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在卫生计生和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按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资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将经由卫生计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救助申请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支付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4.资金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将立即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各地疾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和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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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