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积极拓展服务类政府采购。配合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实施信息化系统、病床、大型UPS应急电源、舞台灯光、剧院音响、公共自行车、电梯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民生项目配套设备和服务采购,同时积极拓展采购范围,组织实施渔政执法船采购、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平台采购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是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文件。围绕建立全流程规范操作目标,改进采购单位对结果的确认、供应商对开标流程的确认、采购中心内部对质疑答复处理的审查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进一步修订完善规程,缩短招投标部分流程步骤所需要的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服务提速。
三是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抽检制度。针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后续实施和合同落实情况,拟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抽检实施办法草案”,于每年5月和12月分两次组织对技术复杂、金额较大及关注度较高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检,确保采购项目的有效推进,采购效果的真实体现。
四是加强查处串标行为。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增加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特别约定,对围标、串标行为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的人员和单位,提供该项目投标保证金没收总额10%作为奖励资金,杜绝串标行为,净化采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