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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三举措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一是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房屋且自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

  二是建立高龄补贴制度。对年满80-99周岁的,每月发放30元高龄补贴;年满90-99周岁的,每月发放100元的高龄补贴,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补贴标准调整到每月500元,并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三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福利性、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批予以减免。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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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