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上虞区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政策,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率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困难补助进行政策性规范,大大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帮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受害人家庭渡难关。
此政策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费用,特殊情况下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可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
此政策特设定对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的,因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逸或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力赔偿的,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一是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二是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三是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可申请一次性救助基金生活困难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